所罗门 说:
中国 湖北 武汉 70 次浏览
跟文化公司合作经营期刊,这些条款符合规定吗?
为了实现期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,经营部门洽谈了一家文化公司,拟与其开展合作经营,具体合作内容如下:
1,由这家公司全面运营期刊。
2,由这家公司独家代理期刊的发行和广告业务,并在版权页中将其工作人员列为经营人员。
3,期刊给这家公司一定的组稿权,他们可以本刊的名义征集编辑稿件,其中一人可在版权页中列为编辑。
4,为了有助于这家公司开展业务,可在期刊版权页中将其中一人列为副社长。
5,为了缩减期刊的采编成本,可将新招聘的编辑人事关系放在这家公司,由其发放薪酬,代为管理。
这些内容符合规定吗?如有不符合的,请说明理由。
评论 1
登录 后可以评论这篇分享。
teacherZ
答:第 2 条符合规定,其他几条均不符合有关规定。
关于期刊经营的有关规定为:
严禁转让期刊出版权,期刊经营合作方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、发行代理等业务,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、编辑等出版活动。期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,不得允许经营合作方以全面运营期刊、享有刊名创作权、享有期刊无形资产、设立采编分支机构、承办专刊(专版、专栏、专题、增刊)等名义,变相取得期刊出版权。
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用,应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。严禁经营合作方人员出任期刊出版单位负责人,或在采编部门任职。期刊采编人员应由期刊出版单位聘用,并实行日常管理考核,不得由经营合作方发放薪酬,代为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