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实现期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,经营部门洽谈了一家文化公司,拟与其开展合作经营,具体合作内容如下:
1,由这家公司全面运营期刊。
2,由这家公司独家代理期刊的发行和广告业务,并在版权页中将其工作人员列为经营人员。
3,期刊给这家公司一定的组稿权,他们可以本刊的名义征集编辑稿件,其中一人可在版权页中列为编辑。
4,为了有助于这家公司开展业务,可在期刊版权页中将其中一人列为副社长。
5,为了缩减期刊的采编成本,可将新招聘的编辑人事关系放在这家公司,由其发放薪酬,代为管理。
这些内容符合规定吗?如有不符合的,请说明理由。